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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亮基金會組織章程

 
  廣亮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定名為「財團法人台中縣私立廣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台中縣大里市勝利二路一四○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設立分事務所。
第 三 條 本會以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為目的。辦理下列各項目的事業:
    一、關於老人、兒童及身心障礙福利事項。
    二、關於急難救助事項。
    三、關於救助貧病孤苦無依收入有限者。
    四、關於志願服務之辦理及推廣事項。
    五、接受主管機關指導辦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事項。
    前項辦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之支出,不得低於全年基金會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總額之
    百分之六十。
第 四 條 本會由社團法人台灣省廣亮慈善會捐助成立,捐助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整。
前項基金得由捐助人或基他個人、團體繼續捐贈補充之。
第 五 條 本會設置董事十三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遴選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提經當屆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改組下屆董事會。
第 六 條 董事均為無給職,其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如有董事在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通過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 七 條

董事會由董事互選三人為本會常務董事,暨由全體董事就常務董事中選舉一人為董事長,對外代表本法人,對內綜理一切業務。

第 八 條 本會置監察人一人,均為無給職,監察本會會務、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之執行,任期為三年,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董事不得兼任監察人)。監察人在任期內如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監察人之任期為限。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董事長未辦理改選時,得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聯名或由監察人通知董事長召開董事會會議辦理之。如逾三個月董事長仍不辦理者,得呈請主管機關由董事(常務董事)中擇一人召開董事會,辦理改(選)聘事宜。
第 十 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
    二、關於預算、決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
    五、人事組織及任免案之審核及決定。
    六、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規定事項。
    七、其他有關基金會之重大業務決議事項。
第  十 一  條 本會董事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惟下列重要事項應有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重大財產及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變更用途。
    三、本會之解散或目的之變更。
    四、推舉、選聘董事、常務董事、董事長、監察人、顧問及秘書長 (總幹事或秘書或執
      行長)。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前十四日,其餘會議則須於會議前七日,將議程通知各董事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
第  十 二  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董事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常務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如常務董事因故亦缺席時,得由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  十 三  條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理之,但每一董事以代理一人為限,其代理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  十 四  條 常務董事會之職權:
    一、依董事會決議執行重大事項業務。
    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具體規劃事項。
    三、關於預算之編列、決算之報告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籌措計劃事項。
    五、其他有關基金會之業務決議事項。
第  十 五  條 常務董事會會議得每一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十 六  條 常務董事會會議得每一個月召開乙次,如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
常務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常務董事之出席,出席常務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  十 七  條 常務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董事代理之,但每一常務董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十 八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襄助處理董事會事務,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置事務員,由秘書長提名,常務董事會會議通過聘任之。
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職員。
第  十 九  條  凡因犯罪經法院判決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不得擔任本會董事、監察人及各種職務,現在職董事、監察人或職員應予解除其職務,但過失犯不在此限。
第  二 十  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具有專業知識聲望之人士為本會顧問,經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後聘任之。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自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會計制度採權摃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需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以備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查核。
前項會計帳薄或帳冊及收支憑證得經會計師查簽證。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祇得動用基金孳息,不得動用本金,且不得移供第三條所定目的事業以外之用途。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之基金應定存於金融機構,而各項收入除零用金外,均存放金融機構,如有投資於公、民營機構之債票券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擬具年度業務計畫書、收支預算書,提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二十六  條 本會應於每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辦理決算,造具下列書表經董事、監察人聯席會議審定後,連同會議紀錄送請主管機關核備。
    一、本年度業務執行報告書。
    二、決算書。
    三、資產負債平衡表。
    四、年度經費運用情形概況表。
    五、基金收支報告書。
    六、財產目錄。
    七、有執照之專業會計師出具之查核或財務報告書。
第  二十七  條 本會如因法定原因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私人企業,應全部捐贈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政府。
第  二十八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二十九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 十  條  本章程經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並完成法定程序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廣亮基金會任務:

1.高中職學生清寒獎助學金。

2.大專院校學生生清寒獎助學金。

3.送「愛心傘」到台中市、南投縣市、彰化縣市,當予國小學童在天候不佳時臨時借用。

4.路見不平,「道路維修」愛心工作。

5.其他有意義的慈善活動與救助。

6.急難救助。

7.志願服務之辦理、推廣。

8.公益藝文活動推動與教育。

* 最後修改時間:2019-03-13 17:19:50